在「風險社會」的脈絡之下,「科學」成為需要競逐與協商的領域,這開啟了我們對於「科學」與「公民權」更為多元理解的可能。公民再也不能被視為同質並且邊緣的,而環境風險需要被視做是社會與科學建構的過程。
然而,當代科技政策決策過程仍然是堅牢地鑲嵌於「現代主義的觀點」,「科學」仍然在其中扮演了建構風險的主要角色,其他另類詮釋以及不同價值結構仍然在決策過程的邊緣。如同Habermas所指出銳利視野:「技術官僚意識」(Technocratic consciousness)不只反應了倫理情境的分離,同時壓抑了「倫理」作為一個生活類屬。同時,Habermas更直指「技術官僚意識」的核心在於,將實踐的(Practical)和技術的(Technical)之間的區分消弭。
現代主義的架構根植於科學的工具理性。在科學年代裡,我們似乎對於這種威猛的認知架構顯得招架無力。然而,在我們所處的社會、科技與環境的新局中,根本的挑戰在於我們能否建構一個有關科學、公民權與環境的架構:在政策決測架構中,有任何具體證據呈現Beck和Giddens所描繪的(風險社會)社會轉型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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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可以進一步區分出對於環境威脅的三種主要政策回應,分別以「科學」、「公民權」以及「環境」作為其主要的立論核心。
第一種為” Let the facts decide”。這種方式預設了「專家」對於議題的評估,才能形成客觀、合理的決策過程,這仍是目前很盛行的方式。通常透過「科技顧問委員會」的組成,透過科學知識,做出技術性的決策。這個由科技專家所組成的決策體系,在「獨立、客觀、中立」的宣稱下,標示著政府決策過程中,科學社群的主宰地位。這提供了整套管制體制,面對政治爭議的絕佳競爭優勢或遁逃-科技專家顧問「藏身」政治幕後,決策者「藏身」繁瑣的科學數據,消弱了公共討論的可能,同時逃匿來自外界的挑戰 。
然而,這種方式在技術證據的詮釋,以及達成政策解決方案的無能,使其愈來愈受到挑戰。首先,我們必須注意到「證據」本身不會說話,而科學證據的宣稱仍然需要透過專家來詮釋與判斷,其無視科學的不確定性,而懷抱的高度信心和權威性,也常常使其科學判斷大打折扣,核能安全性的科學宣稱即是一個很好的例子。此外,科學專家的判斷也面臨了「證據的負荷度」(Burden of proof)的問題:公民或受害者「機率的平衡」(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)以及專家「超越所有合理懷疑」(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)的觀點之間,呈現了證據需求程度的不對等。第三,專家的判斷事實上受到社會以及制度性的形塑,比如對於各種不同資訊來源的評估,採取「卓越」科學研究證據的偏好,無視於任何從科學社群產生的知識。最後,在專家模式在形成具體政治行動時,面臨了合法性的難題,在當代自由民主政體的修辭中,原來「安全的」科技專家無法繼續透過「隱身」幕後來迴避對於更為廣泛的政治經濟議題,而需要持續的透過「可信度搏鬥」(Credibility Struggle)來維持。因此,這讓人們欲求一個「民主模式」,來回應科學在政治行動的合法性問題。
第二種為”Let the people decide”。在代議民主的政治結構下,當人們對於專家模式的判斷與決策開始質疑之際,這成為很主要的替代模式。通常這個模式包含了公眾調查、司法程序以及諮詢過程,雖然其強調公民的參與,試圖兼具社會與技術性意見,不過究竟要採去哪種「民主」,以及什麼才是真正的「民主」決策模式仍十分難以判斷。在實務中,一方面這個「民主」模式的「代表性」仍然很有限(Tripartite system),同時這種參與模式如何與科技專家決策為主的制度結構相聯繫,也是很大的考驗,因此使得法制與技術性規範以及「硬科學」仍然主宰決策(Activist rhetoric but cautious gains)。這個「對抗性」架構下,反而使得各種相互競逐的技術論述成為的爭議焦點,並傾向固守立場,衝突因為「科學」不減反增,決策過程反而冗長(NHTSA的例子)。因此,決策過程的「民主」事實上仍是十份侷限而淪為「儀式」,甚至成為一種面對外界挑戰時卸責之辭。同時,這個「參與模式」仍然透過技術專家界定與框架議題,因此這個模式事實上與專家模式的差異並非太遠,比較像是專家取向的「啟蒙模式」,事實上仍根基於高度現代主義對於「專家」和「民主」的觀點,公共討論傾向透過科學家-供租借的槍桿(Gun for hire),進行高度技術性的意見交換。不過,更重要的問題是,這個「民主」模式能否鼓勵並充權被壓抑的公民觀點與知識,而非淪為被動的聽眾。「參與模式」是否仍然跛腳,取決於我們能否走出受限的「公民」與「專家」關係的理解。
第三種為”Let common sense decide”。不同於專家模式的「獨立與專家」的宣稱,也不同於參與模式的「代議與民主」,這個模式強調一種非意識形態的實用主義取向決策,結合了「專家」以及「參與」取向中的元素,透過「明智的判斷」(sensible judgment),試圖展現了決策過程的合作、彈性與協商與共識傾向的性格,「實用性」以及「可管理性」成為其最重要的準則與承諾。乍見時會覺得這個「混合」模式比起前兩種模式吸引人許多,其展現了決策速度、信心以及合法性,社會當中的聲音都被納入,同時導向了一個低衝突性的共識,平衡了「代表性」與「效率」的零和。然而事實上其一方面仍受限於高度技術性的本質,同時,「實用主義」本身的限制也形成其最根本的威脅,阻礙了對於目標等更為廣泛的討論,並且排除了對於現況的基進批判的可能,因此限制了公共辯論以及其他替代政策的提出,因此淪為「爭議的打手」,並不能提供社會變遷的機會。也正是「實用主義」至上的結果,使得決策過程不易呈現前後一致的邏輯與推理,並且傾向「便宜行事」,無法真正回應龐大的風險問題。(ACMH model)
事實上,這三種決策模式事實上差異並不大:它們都將「科學」作為其重要的合法性來源,科學分析仍然佔據許多環境與風險議題的核心,云云眾生在此仍被化約為「被動的目擊者」,而非「主動的參與者」。在這個將風險議題本質視做技術性的架構下,頂多公民只能作為決策的「陪審團」,而專家仍是提供科學證據以及界定環境決策範圍和基準的關鍵。因此,此三種模式在「風險社會」的概念下面臨相當的挑戰,奮力維持其科學專家與公民權模式的可信度。
關鍵的問題在於,如果無法正面迎向「(科學)知識」本身,決策過程-無論專家或者「民主」模式,都將導致決策過程高度侷限。這些侷限性同時反映在「結構的不確定性」,以及「公眾的合法性」兩方面。雖然公民參與可能提高決策的公平性和永續性,然而如果無視於科技專家在決策過程的主宰-比如對於風險的界定、議程的設定,有關「民主」的呼籲都只有有限的效應。因此,「公民中心」的觀點意味著我們需要正面迎向支持「科學中心」的技術與制度性結構,轉換當前「科學中心」下的主流科學-公民關係,同時從公民對於風險的認知出發,更為基進地檢視那些無法在決策過程中被納入的公民知識和理解,重建新的科學-公民關係,以承認並獲得更大來源的知識與理解。
參考資料: Irwin, Alan (1995). Science and the Policy Process, in : Citizen Science-a study of people, expertis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. London: Routledge:62-8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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